案例回顾
被告史某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,被告史某被压于被告王某汽车底下,原告吕某刚好路过,上前帮忙把被告史某从车底拉出时受伤。
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,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被告史某不负责任。原告因伤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善意搭救的行为制止了被告史某的人身继续遭受侵害,属于见义勇为。原告因此使自己受到损害,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。遂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吕某相关损失合计人民币31200元。
法顾百家说
法顾百家指出,本案中,被告史某被压于汽车底下,原告为使被告史某免受继续伤害,主动将被告史某从车底拉出,原告的搭救行为属于见义勇为。原告可以要求侵权人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,如果被告王某无力承担,可要求被告史某适当补偿。